淨身出戶,具有法律效力?
張先生與李女士2014年登記結婚,2016年雙方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2018年雙方又購買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一輛,2018年以後,張先生常常很晚回家,妻子李女士懷疑張先生有外遇,至此,就引發雙方矛盾,2018年12月,雙方再次激烈爭吵後,張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上寫着,本人如日後再婚內出軌,婚後所有財產歸妻子,本人自願淨身出戶。
2019年9月20日張先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要求依據承諾書的約定,所有財產歸李女士所有。張先生無奈找到所裏尋求幫助,接待他的是揚州律師陳律師。
揚州律師陳律師分析道:以出軌爲前提的淨身出戶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所以本案件當中,李女士以淨身出戶承諾書主張先生全部夫妻共同財產歸其所有,並沒有法律依據。但關於夫妻忠誠協議這個問題,在我國法院的審判事件當中,有的地方法院,它是有部分支持的也有部分不支持,但是對於一方婚內出軌則淨身出戶,這種約定呢,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淨身出戶,算是一種無效的承諾。
江蘇首維律師事務所友情提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處理。那麼這意味着如果對方存在過錯行爲,無過錯方,完全可以主張多分財產並且很大程度上能實現這一訴訟主張。因此可以說出軌行爲將成爲財產少分的法定,雖不至於導致出軌方淨身出戶,也可多分一些財產,但是以上的規定,它的前提是你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這個出軌行爲,有這個過錯行爲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多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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