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夫妻婚內獲得遺產房屋,離婚登記一方名下,對方起訴確權案例
原告訴稱
秦某君、王某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確認北京市東城區M號房屋(下稱涉案房屋)中,秦某君享有50%的產權份額;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秦某君與王某旭原系夫妻,雙方於1999年4月19日登記結婚,王某旭系再婚,與前妻陳某育有一女王某涵,王某旭與秦某君於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輝。2016年6月19日,王某旭之母周某因病去世,2017年2月9日,王某旭之父王某鵬因病去世,二位老人去世時留有涉案房屋等一些遺產。2018年11月7日,爲出售房屋,王某旭與秦某君協議離婚。2018年1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確認涉案房屋由王某旭繼承。
2018年12王某旭死亡。秦某君認爲,涉案房屋繼承開始時,其與王某旭的婚姻關係仍然存續,故王某旭繼承的涉案房屋屬於二人婚內共同財產,秦某君應享有涉案房屋50%的產權份額,故訴至法院,訴如訴請。
被告辯稱
王某涵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一是秦某君起訴案由明顯錯誤,應爲離婚後財產糾紛,王某輝不應作爲本案的共同原告;
二是王某旭取得涉案房屋是基於周某和王某鵬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於2017年2月9日共同協商一致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即王某旭於2017年2月9日已確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不能成爲秦某君確權的原始依據;
三是秦某君在離婚前已知曉上述遺產分割協議書,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表明離婚時雙方共同財產無遺漏,系默認將涉案房屋分割給了王某旭,且其在代理王某輝訴王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中明確自認涉案房屋系王某旭個人遺產;
四是秦某君的起訴已過了離婚後一年內起訴的除斥期間,法律規定的實體權利已經滅失。
法院查明
王某旭與陳某於1990年登記結婚,婚後於1994年3月2日生育一女王某涵,1997年雙方協議離婚。1999年4月19日,王某旭與秦某君登記結婚,二人於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輝。
2016年6月19日,王某旭之母周某去世,2017年2月9日,王某旭之父王某鵬去世。
2017年2月9日,王某旭、王某鶴和王某龍在×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爲:登記在母親周某名下的東城區×房產及其房屋內現有的傢俱、家電、裝修等歸長子王某旭繼承所有;…。
2017年3月22日,王某旭曾以王某鶴、王某龍爲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後撤訴。
2018年11月7日,王某旭與秦某君在北京市東城區民政局協議離婚。
2018年11月27日,王某旭、王某鶴和王某龍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調解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協議書:被繼承人周某遺留的坐落於北京市東城區M號房產由王某旭繼承。後三人共同向本院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本院當日作出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有效。
2018年12月30日,王某旭去世。
2019年5月8日,秦某君作爲王某輝的法定代理人以王某涵爲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後撤訴。
庭審中,秦某君爲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50%產權份額,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周某、王某鵬死亡證明,部分案卷複印件(調解協議及裁定書);證據2.秦某君和王某旭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複印件、王某輝出生證明覆印件;證據3.王某旭死亡證明、王某輝訴王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起訴狀。王某輝對秦某君提供的上述證據均認可。
王某涵認可證據1中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但對調解協議及裁定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爲司法確認是對王某旭、王某鶴、王某龍三方於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內容的確權,王某旭父母的遺產在2017年2月9日就分割完畢,從調解協議及裁定的內容來看,只是對王某旭主張的其父母的部分遺產進行確認,房屋在王某旭、王某鶴、王某龍達成調解協議時就已經分割完畢了,秦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此情況。王某涵對證據2、3的真實性和關聯繫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王某輝爲證明其爲秦某君和王某旭婚生子女,提供了派出所證明信和出生證明,秦某君和王某涵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認可。
王某涵爲證明秦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涉案房屋的繼承分割事宜並默認涉案房屋系王某旭個人遺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和遺產分割協議;證據2.之前案件撤訴筆錄;證據3.錄音光盤及文字打印件;證據4之前民事起訴狀及法院傳票。秦某君對上述證據1、2、4的真實性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秦某君稱,自己從未看見過律師見證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王某旭與王某鶴、王某龍在2017年2月9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後又產生分歧,遺產處於共有狀態,直到2018年11月27日本院出具裁定書予以分割,因此秦某君與王某旭離婚時涉案房屋尚未繼承分割,故無法在離婚時一併處理。因王某輝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後無法確定繼承份額,故提起本訴。王某輝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同秦某君一致。
裁判結果
確認秦某君對北京市東城區M號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王某旭獲得涉案房屋產權的時間雖在秦某君和王某旭離婚之後,但王某旭父母死亡時間在其與秦某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王某旭通過法定繼承的涉案房屋系其與秦某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王某涵主張秦某君默認涉案房屋系王某旭個人財產及本訴已過一年的除斥期間,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現秦某君起訴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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