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醉駕複議成功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我國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駕駛人員在配合交警醉駕監察時若被確認爲醉駕駕駛的,而當事人自己並沒有覺得醉駕的可以向相關部門進行提出申請複議,要求相關人員進行重新審查。那麼,保證酒駕複議成功的程序是怎樣的呢?一般情況下,按照如下規定即可。
我醉駕複議成功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即使被處罰當事人已經簽字,但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綜上所述,關於醉酒複議的相關內容上文已經詳細爲您說明,若是您對相關醉駕處罰有不滿的就可以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若是情況符合醉駕標準的,當事人應當尊重執法人員的決定,積極配額相關工作,以免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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