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教師醉駕是否會被撤銷教師資格?
我們知道,醉駕是一種違法行爲,醉駕當事人會承擔刑事責任,並被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再考取駕照。醉駕的行爲對於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有着極大的威脅。教師的職責是教書育人,但實踐中會有一些教師醉駕。那威海教師醉駕是否會被撤銷教師資格?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威海教師醉駕是否會被撤銷教師資格?
教師判處管制和拘役的不會開除公職,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但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會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醉駕人員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1、《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威海教師醉駕會被撤職或降低職位等級,但不會被撤銷教師資格,但如果該名教師在醉駕時有其他嚴重行爲,如交通肇事等,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該名教師會被撤銷教師資格。除了以上處罰之後,教師醉駕的,還會被吊銷駕駛證並在五年內無法取得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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