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醉駕是否開除公職?
一、教師醉駕是否開除公職?
教師醉駕一般不會被開除公職,因爲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會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並未達到會被開除處罰。
司機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駕沒有開車證據怎麼辦?
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辦取證,並依據偵辦狀況來斷定是否應追查刑事責任。追查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證明當事人構成違法的依據達到的確、充沛的程度,假如依據缺乏的,就不能進行科罪量刑。
所以,假如醉駕依據缺乏的,應由公安機關擔任進行偵辦取證,並依據取證狀況來依法處理:假如證明構成醉駕的依據的確、充沛的,則應依法法定程序來追查風險駕馭罪的刑事責任;假如依據仍缺乏的,則應當吊銷案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子的判處都要重依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依據的,不能斷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懲罰;沒有被告人供述,依據的確、充沛的,能夠斷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懲罰。
教師醉駕是不會開除公職的,但醉駕導致重大交通事故,情節嚴重的會進行開除處分。公安機關在處理醉酒駕駛的案子時,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司機存在醉酒開車的行爲,要對案件進行偵查,補充證據,並將整理好的材料轉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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