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醉駕也構成危險駕駛?
通常我們認爲醉駕是在飲酒醉酒的狀態下進行駕駛,而其他的情況是不構成醉駕的,但是事實情況是否如我們所想的那樣,如今法律上關於醉酒駕駛的規定越來越嚴重,那麼停車場醉駕也構成危險駕駛?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簡單的瞭解一下吧。
一、停車場醉駕也構成危險駕駛?
醉後小區內開車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2013年12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道路”除了傳統概念的路,還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廠礦、校園、住宅小區等範圍內的路段、停車場。只要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根據有關規定,都屬於“道路”範圍。 換句話說,就是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同樣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危險駕駛罪包含追逐競駛、醉酒駕駛等行爲類型。 醉酒駕駛,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行爲。按照有關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駛。
二、安全閥的規定
1、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爲:“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爲:“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爲第四款。
3、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停車場醉駕也構成危險駕駛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基本簡單的瞭解了吧。在法律規定上是算醉酒駕駛的範疇的,但是同時他也有一定的爭議性,畢竟在停車場是沒有多大的危險性的,但是按照規定也屬於醉酒駕駛,一經發現也是會被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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