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等級和工傷等級鑑定的參考依據一樣嗎
一、交通傷殘等級和工傷等級鑑定的參考依據一樣嗎?
交通傷殘等級和工傷等級鑑定的參考依據是不一樣的,區別如下:
1、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性質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是經過工傷認定後才能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工傷鑑定;傷殘等級鑑定是指人身損害賠償進行的司法鑑定,即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傷殘等級鑑定與工傷勞動能力鑑定程序與適用標準不同。
勞動能力鑑定,是在工傷認定的前置條件下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適用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傷殘等級鑑定是發生人身損害後的賠償中,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向司法鑑定機構申請或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適用標標是《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標準。
3、雖然兩者的鑑定程序與鑑定機構不同,但從兩個標準對殘疾級別的對應上是基本接近的。在現實生活,如果是不同的傷害性質適用不同的鑑定程序與標準,不會產生交叉影響。但往往是工傷職工受到的是產業傷害,由於客觀條件因素限制而不能爲認定爲工傷,在不能進行工傷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情況下,而不得以才申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傷殘等級鑑)鑑定,這是不得以而採取的換位彌補辦法,雖然兩者有所差異(但基本接近),也只能適用這種方式。因爲認定不上工傷則無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二、勞動能力鑑定流程是怎樣的?
1 、職工發生,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事實上,交通傷殘等級鑑定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不僅是參考依據不一樣,兩個鑑定部門也完全是不同的,像是交通傷殘等級鑑定的話,得向那些具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申請,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則只能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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