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乘客在什麼情況下有責任
一、交通事故,乘客在什麼情況下有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爲乘客故意干擾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乘客乘坐客運車輛,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者與其他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損失。因客運車輛發生意外翻沉,與山體等撞擊而發生事故的,乘客與營運人之間存在客運合同關係,除因傷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之外,承運人應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乘客作爲原告起訴的,應以承運人爲被告。
在此種情況下,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屬合同糾紛,無須公安機關先行處理,乘客有權直接起訴。因客運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損失的,乘客可以基於與營運人之間存在的客運合同關係,不經公安機關處理,直接單獨起訴營運人要求營運人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
營運人賠償乘客損失後,可以起訴對方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乘客也可以基於營運人與對方車輛對自己共同侵權的事實,以營運人和對方車輛爲共同被告提起侵權賠償訴訟。乘客以此種方式起訴的,應當先經過公安機關處理。否則,不應受理。
二、交通事故對方故意拖着不處理怎麼辦
交通事故對方一直拖着不處理可以向交警部門申請調解,對方拒絕調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當事人申請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後,如果全責方遲遲不承擔相關責任的話,那麼可以向交警部門求助,讓交警部門進行調解。如果對方還是不願意進行調解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起訴相關當事人,要求當事人對受害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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