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糾紛案件多長時間開庭?
一、交通糾紛案件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49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具體開庭時間由法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送達開庭時間的傳票給當事人只要在135、145條的規定時間內審結。法院就不違反法律程序。
二、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訴要注意什麼
1、明確賠償主體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錯誤,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和保險公司。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車主和保險公司作爲共同被告一併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應將單位一併作爲被告告上法庭。
2、準備好充分的證據
案件起訴至法院時,對主張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訴訟請求的證據應當已基本固定,在城市工作生活了一年以上的農村戶口受害人,在主張“同命同價”時,更應注意相應證據的提前收集、固定、整理,做到一目瞭然,確實可信,不至於在開庭或證據交換時手忙腳亂,錯失“戰機”。
3、合理索要賠償
交通事故中的少數受害人在起訴時,喜歡“漫天要價”,不考慮法律的具體規定,將應當賠的和不應當賠的一併列在民事訴狀中。甚至認爲,自己“坐地起價”,就是爲了應對肇事方“就地還錢”和“隨意砍價”,“漫天要價”是爲了給以後可能出現的調解留出“討價還價”的空間,否則,對自己不利,對談判不利。
訴訟講究一點策略可以理解,但應有度,交通事故案件有其特殊性,賠償範圍和標準基本上是固定的,賠多賠少決定於證據、事實和傷情,和“漫天要價”沒有關係。多提出的訴訟請求如果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自己要承擔該部分2、5%左右的訴訟費。所以,應合理索要賠償。
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會涉及到人員傷亡和賠償等事宜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賠償的金額和內容上出現爭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在提起訴訟時也是需要注意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是在三年左右,同時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辦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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