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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誰來進行賠償

一、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誰來進行賠償

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誰來進行賠償

出借車輛出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出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相應司法解釋解答如下: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律體系是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有三個司法解釋:

1、《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該批覆明確指出: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的《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中就明確規定:“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2001〕民一他字第32號)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爲,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這些司法解釋與批覆,強調一個“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原則。這一原則在《侵權責任法》第128條規定中得到認可。該條規定:“因被盜、被搶劫、被搶奪等原因造成機動車脫離保有人控制,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盜竊、搶劫、搶奪該機動車等的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借用人駕駛機動車時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的承租人或者借用人承擔侵權責任。出租人、出借人怠於審查承租人、借用人駕駛經歷、身體狀態等不利於安全駕駛等因素,因此而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出借人承擔補充責任。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承擔侵權責任。分期付款買賣的機動車由買方佔有後,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買方承擔侵權責任。”

二、被盜車輛出交通事故誰賠償

被盜車輛肇事,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被盜的機動車輛肇事,車主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意見的函》的精神,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判例解答如下:

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車輛所有人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意見的函》中明確指出:“犯罪分子使用盜竊車輛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的,均應對盜車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作爲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對機動車輛被盜的過錯責任問題,因此,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代爲賠償責任。”

由於此時車主與駕駛人員是兩個人,因此在追究賠償責任的時候,就要區分情況討論出來。車主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話,那麼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否則就由實際的駕駛人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