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車輛在行車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故障,這是很難避免的,例如爆胎,剎車不靈敏,無法啓動車輛等的。如果因爲車輛在行車途中發生故障從而發生交通事故,又該誰來承擔責任呢?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解說。
一、車輛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因故障發生的責任,應遵循下列規則:如果故障是在運行前已經發現,或者故障是在運行中發生,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爲車輛所有人有保持車輛狀況良好的義務。如果車輛有明顯故障因沒有發現,或者因其未能及時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有權向其請求賠償。
如果是構造、設計上的問題,駕駛人員無法發現或預料,因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屬於的產品質量問題,受害人可以向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生產廠家請求賠償,或者向兩方請求賠償。
二、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是指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本文擬探討的賠償義務中的受害人僅限於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僅在受害人一方是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時,機動車一方纔承擔無過錯責任;若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各方承擔的是過錯責任。賠償義務人的認定標準是由機動車行駛的危險性決定的。
“嚴格責任幾乎總是以存在危險作業或危險物爲基礎的。”機動車一方承擔危險責任,並非因擁有機動車本身給社會帶來任何危險,而是由於將機動車開到道路上高速行駛給社會帶來了難以控制的危險,這種危險是道路交通事故所要歸責者。
三、特殊情形下賠償義務人的認定
轉讓而未過戶情形的賠償義務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才能在道路上行駛,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所以,一般來說,機動車所有權人就是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單位或個人。但實踐中存在機動車已經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但當事人未及時變更登記的情形,甚至存在連環轉讓但都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機動車物權變動採登記對抗主義,未進行登記僅因缺乏公示手段而發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並不影響所有權的轉移。
車主一定要對車輛經常進行保養,減小車輛故障的可能性,如果在行車中突發故障,一定要冷靜的採取措施,最大限度的避免人員的傷亡。如果您想要了解律師交通事故的其他相關內容,請登錄本站官方網站,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爲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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