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交強險賠償範圍與標準有哪些規定
在我國交強險是我國交通部門對上路的機動車輛的一類強制性的保險要求,對相關交通案件中的受害者有着較強的保護。相關的賠償範圍包括交通事故中的本車人員、受害人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都在這類賠償的範圍內,按照相關的標準進行賠償。
一、交強險賠償範圍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20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準)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1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1萬
死亡傷殘賠償項目: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項目:
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相關的交強險的賠償,包括交通案件中當事人和被害者的人身和經濟損失的賠償。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經濟財產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國的保險公司也會根據實際的案情,進行相應的賠償。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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