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期限是多久?
1、交通事故扣車調查取證期限
交通事故扣車扣證期限爲20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期限爲20日;20日內無法完成檢驗、鑑定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2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2、交通事故檢驗鑑定期限爲20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對交通事故的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人體損傷、屍體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和前款規定的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
3、省級專業醫院方能鑑定精神病
徵求意見稿明確表明,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具備資格的省級專業醫院進行。對人身傷害的鑑定應當由法醫進行。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推介當地符合上述條件的檢驗、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檢驗、鑑定機構。
4、檢驗屍體不得在公衆場合進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部門或者醫療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檢驗屍體不得在公衆場合進行,解剖屍體需徵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經覈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級以上報紙刊登尋人啓事,登報10日後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所需費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
5、逃逸案未偵破推定逃逸人過錯
交通肇事後逃逸未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受害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受害人的書面申請後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人。交通事故認定書寫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證據,推定逃逸人單方全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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