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事故賠償標準是怎麼計算的
一、交通死亡事故賠償標準是怎麼計算的?
一般來說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主要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以及其他合理費用。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失費。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爲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即11週歲以下和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二、交通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一般認爲死者遺產是指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而車禍肇事者賠付的死亡補償費只能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精神上的撫慰和經濟上的補償,並不是對已不再是民事主體的死者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所稱的“死亡補償費”,其性質應爲死亡撫卹金,不能作爲死者的遺產按繼承處理。
2、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關係中,其權利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他們是死亡撫卹的對象及求償扶養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求償主體,是該法律關係中的直接當事人,直接享有上述請求權。依照有關死亡撫卹的規定,可以成爲這種權利主體的人,一般應當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他們不僅可以成爲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行使請求權的人,同時也是實際得到撫卹和賠償的人。
至於對死亡補償費的具體分割一般依據有關共同生活的事實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確定。
國家只在法律制度當中規定了各項賠償項目的計算依據,通過這些計算依據其家屬也應該清楚的知道,每一不同地區,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被撫養人的實際情況等這些不能一概而論,有些人是在交通事故當中當場死亡的,當場死亡的,這些就不需要賠償醫療費,還有一部分是經搶救無效之後才死亡的,賠償項目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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