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因病死亡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交通事故因病死亡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醫療費;(以醫療機構出具的票據爲準);
2、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要求護理費、誤工費;
3、喪葬費(上年度年該地區社會平均工資×6個月);
4、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該地區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年齡不超過60歲));
5、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6、交通費(因處理此次事故所支出的相應費用);
7、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三、交通事故必須報警的情形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的;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動移動車輛的;
(六)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除此之外,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無論雙方對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是否有爭議都必須報警;在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事故的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仍然應該報警。
因交通事故死亡和因疾病死亡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如果說受害者的去世跟交通事故之間沒有什麼直接的聯繫,那在確認賠償標準的時候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但具體的賠償標準,這個還是需要有交通事故的其他詳細材料才能計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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