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責任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一、掛靠車輛責任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掛靠車輛責任的認定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三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活動的主要特徵
掛靠人爲了滿足車輛運輸經營管理上的需要,將自己出資購買的機動車掛靠於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的企業,由該企業爲掛靠車主代辦各種法律手續,並以該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運輸經營。以掛靠形式進行運輸經營,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多的弊端,一是違反了《道路運輸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使國家通過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形式加強安全管理、規範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被掛靠企業有經營之名而無經營之實,疏於對駕駛人員的培訓、疏於對機動車運行安全的管理,極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隱患,對於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較大的風險。三是掛靠經營方式下,掛靠人的資力往往比較薄弱,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難以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引發諸多社會矛盾。
掛靠車輛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麼不僅僅駕駛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車主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法律允許的且合法的。一般情況下,掛靠車輛在運營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交通法規,禁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相關規定,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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