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對方腳扭傷怎麼賠償?
一、交通事故對方腳扭傷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受傷未致殘的賠償範圍因交通事故受傷尚未達到致殘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賠償的的範圍包括以下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二)因傷致殘的賠償範圍因交通事故致殘的,賠償範圍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根據情況提出以下賠償項目: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三)因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範圍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1、交通事故發生之日。
2、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
實踐中也有人主張以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理由是:既然事故認定書是起訴的前提條件,事故認定書的送達表明公安機關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接下來進入當事人私力救濟的階段,當事人可以申請交管部門調解,可以自行協商,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不過該規則同樣也會受到交管部門工作程序和當事人治療時間的制約。此外,有的當事人在交管部門達成調解協議,但到期後義務人不履行協議;有的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沒有報警,而是選擇了私下協商,但最終又未能達成協議。由於事故未經交管部門處理,交管部門未出具事故認定書。以上兩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顯然都無法從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3、受害人治療終結之日。
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牀醫學上一般認爲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麼情形、什麼時間屬於治療終結,醫學上並沒有具體的規定,而法律上就更無此類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現實生活中有的以出院之日作爲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康復之日作爲治療終結之日,有的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爲治療終結之日。這樣一來,法院就很難認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原因是受害人主觀上不積極主張權利,還是客觀上不能主張權利。
4、傷殘評定之日。
傷殘評定之日雖然比較容易確定,但不是所有的事故受害人均需進行傷殘評定,還有很多明顯不構成傷殘、無需進行傷殘評定的案件。另外,有的受害人符合構成傷殘的條件,但卻不積極地進行傷殘評定,從而導致時效期間不能開始起算。
5、調解終結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之前很多人主張時效期間應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調解已不再是交管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故其也不能作爲訴訟時效起算的事實依據。
交通事故腳扭傷之後可以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賠償金的要求,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如果想要起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具體的情況寫起訴狀還有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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