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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涉外仲裁怎麼去申請的

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該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應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

撤回涉外仲裁怎麼去申請的

對仲裁的司法監督是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監督的主要表現於兩種方式:

1、對中國非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如不服裁決有權在法定時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對已經仲裁裁決的案件重新審理並判決;

2、對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和非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強制執行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同審查原則進行審查,並作出駁回異議申請或不予執行的司法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行之後,中國仲裁製度發生了整體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監督方面,廢除了對國內非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訴的“一裁兩審”制度,實行統一的“一裁終局”制,在保留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異議審查制度的同時,又新設立了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司法審查制度和對仲裁裁決申請撤銷的司法審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審查制度仍然保留了對國內非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和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採取不同審查標準的特點。對此,國內一些學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評意見。因題目所限,本文將不涉及這方面的討論。本文僅就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理論和實踐提出一些看法。

當事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應提出證據證明該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總的來說,可以由雙方約定,撤銷後不會產生雙方預期的效果,但不代表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不符合撤銷事由、不履行相關法律責任的行爲,撤銷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較麻煩和複雜,因爲獲取相應的素材文件比較困難。而且這個時間很長,工資必須由多個專業人士來處理。

標籤:撤回 涉外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