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人傷理賠糾紛怎麼解決?
一、交通肇事人傷理賠糾紛怎麼解決?
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構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劃分建立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之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法律上有統一的規定,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當中賠償義務人(肇事者、保險公司)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二、怎麼調解有人傷的交通事故?
1、調解需自願。交警部門的調解只有在雙方同時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即不存在強制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調解,調解程序是無法開始的。
2、執行有麻煩。同時,即使簽訂了調解協議,如果肇事方不遵照執行,此調解協議也無法通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仍然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經過法院裁判,才能夠執行。
3、賠償金偏低。既然是調解,必然是雙方相互讓步的結果,所請求的賠償金也會相應的降低。並且如果沒有經專業的詳細計算,賠償費用可能也會計算有誤。
出現交通事故而進行調解,需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節程序是無法開始,如果雙方都不同意調解,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此來解決矛盾。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可以調解,也可以起訴,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時,要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雙方要遵循相關規定,對賠償問題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簽署調解協議書,如果無法協商,也可以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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