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從輕情形有哪些?
一、在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從輕情形有哪些
1.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
2.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理解
1、這是修訂刑法增加的內容。“逃逸”的目的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實踐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羣衆因激憤對其進行報復、毆打等。
2、“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制。雖然有觀點認爲:應當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在實踐中大多是這樣。但有的肇事人並未在肇事後立即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
(二)對“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害人於不顧,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三)行爲人交通肇事後,爲逃避追究,不顧他人安危,繼續超車超速行駛的,以至又撞死撞傷人或者造成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爲定性
1、行爲人肇事後,爲逃避追究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規則而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應當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對此不應當實行並罰,另罪作爲量刑情節來考慮。
2、行爲人交通肇事後,爲躲避他人的攔截,橫衝直撞對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可能散失持放任的態度,以至又撞傷、撞死他人的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爲人危及的不僅是交通運輸安全,而且危及的是公共安全行爲人後一階段的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對此,要與先前的交通肇事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交通肇事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
本罪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主要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1、行爲人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
2、必須有重大交通事故發生;
3、違章行爲與事故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犯罪主體
這也包含三個方面的問題:
1、一般主體,既包括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也包括非交通運輸人員;
2、單位主管人員等指使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
3、單位主管人員等指使肇事人逃逸行爲的。
(四)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過失。違章行爲是故意的,但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是過失的。
交通肇事並不一定就會認定爲交通肇事罪,這是需要大部分人區分清楚的。畢竟在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時候,追究的刑事責任是比較嚴重的,同時對肇事人的影響也很大。但要是僅僅屬於交通肇事的話,往往涉及到的責任就是民事賠償責任和交通行政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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