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2.62W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物件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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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二、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主要區別:後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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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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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罪概念
妨害公務罪,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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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罪立案標準
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故意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洩露絕密級國家祕密1項(件)以上的;2、洩露機密級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