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1.37W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是由於過失造成對其他頻率的佔用,不應以犯罪論處;二要看行為造成的影響和破壞是否嚴重,如果行為輕微,社會危害不大,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准設定無線電廣播電臺,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設定通訊基站,強行向不特定使用者傳送資訊,非法使用公眾行動通訊頻率的;
(三)未經批准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定、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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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概念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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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概念
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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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區分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一)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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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量刑標準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