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幣罪概念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2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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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概念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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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量刑標準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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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概念
違法運用資金罪,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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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認定
適用本罪應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些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了擴大業務,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擅自設立營業網點,增設分支機構,或者雖向主管機關申報,在主管機關未批准前就擅自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