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使用假幣罪有哪些懲罰?
一、持有、使用假幣罪有哪些懲罰?
持有、使用假幣罪的懲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非法持有與使用,如受他人的矇蔽、欺騙誤以為是貨幣而為之攜帶或保管的,在出賣商品、經濟往來等活動中誤收了偽造的貨幣後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收後發現為偽造的貨幣仍繼續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構成本罪而按本罪論處。
二、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十九條 持有、使用假幣案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嫌疑人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可以基於犯罪嫌疑人在持有、使用假幣後造成的後果, 以及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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