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刑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於犯罪行為,但對於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刑法》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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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製毒物品、走私製毒物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重”:(一)麻黃鹼(麻黃素)、偽麻黃鹼(偽麻黃素)、消旋麻黃鹼(消旋麻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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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區別以下三種不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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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製毒物品辯護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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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走私製毒物品罪既遂最新量刑標準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而毒品辯護,屬於刑事辯護中的一個大的類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理論聯絡實際,正確把握打擊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最大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