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根據《決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提供毒品的物件,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對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則構成有關的毒品犯罪的共犯。從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重之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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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標準
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針劑100“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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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走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走私武器、彈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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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二者有本質區別: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於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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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刑法》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