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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及製毒物品違法犯罪的通告

防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及製毒物品違法犯罪的通告

防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及製毒物品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切實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製毒物品的管控,有效遏制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國家禁毒委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9-08-01

實施時間:2019-08-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0條之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明知某種非列管物質將被用於非法制造非藥用類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仍然為其生產、銷售、運輸或進出口的,按照製造毒品犯罪共犯論處。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21條、第22條之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四、根據《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之規定,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除《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中列明的品種外,還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類、旋光異構體及其鹽類。

五、根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5條之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製毒化學品。嚴禁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嚴禁個人攜帶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境,個人合理自用的藥品類複方製劑和高錳酸鉀除外。

六、根據《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第47條之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許可或超出許可範圍進出口易製毒化學品,嚴禁個人攜帶易製毒化學品進出境,個人合理自用的藥品類複方製劑和高錳酸鉀除外。

七、郵政、物流、快遞企業發現非法郵寄、運輸、夾帶疑似非藥用類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等製毒原料或配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海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或者海關進行調查。郵政、物流、快遞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或者儲存上述資訊。

八、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租、轉讓其反應釜、離心機、氫氣鋼瓶等特種裝置的,應當如實登記承租或者受讓企業、個人資訊,並及時將登記資訊向所在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九、明知某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或製毒物品已在國外被列為毒品或易製毒化學品進行管制而仍然向該國生產、銷售、走私的,將可能面臨該國執法部門的刑事指控或制裁。

十、鼓勵廣大群眾向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新精神活性物質等毒品或者製毒物品違法犯罪行為。對舉報屬實的,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現金獎勵。相關部門將對舉報資訊嚴格保密,對舉報人依法予以保護。

特此通告。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