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惡意搶注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一些比較頂尖的一級網站域名,不管是在我國還是在國際上,都可以進行網站域名搶注,本身正常情況下的網站域名搶注是受到法律的支援的,國家也不會進行強制干預。但是如果有一些公司在搶注網站域名的時候存在惡意搶注的話,就違背了國家的法律法規,那麼,域名惡意搶注案件包括哪些情形呢?
一、域名惡意搶注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1、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2、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3、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為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眾。
另外,有人會為了利益註冊使用域名,而有些人看到一些好的簡單易懂的域名,在對方還沒及時去註冊的時候,先下手為強,惡意搶注域名。等到後面該域名所有權人發現後,就以要求對方拿錢購買為要求,以便從中獲取利益。
二、確定對方是在惡意搶注域名的,那麼看看其是否滿足下面的條件:
1、註冊人跟他註冊的域名之間不具備法律上承認的必然的聯絡,也就是由於該域名被註冊,使得他人沒辦法得到。而所謂的必然聯絡,就是說註冊單位代理註冊人有完善的證明。如代理人證明、單位註冊證明等等。
2、註冊人通過其註冊的域名獲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應有的損失。
三、域名的概念
域名,是由一串用點分隔的名字組成的網上某一臺計算機或計算機組的名稱,用於在資料傳輸時標識計算機的電子方位(有時也指地理位置,地理上的域名,指代有行政自主權的一個地方區域)。域名是一個ip地址上有“面具”。一個域名的目的是便於記憶和溝通的一組伺服器的地址(網站,電子郵件,ftp等)。域名作為力所能及難忘的網際網路參與者的名稱,世界上第一個註冊的域名是在1985年1月註冊的。
四、惡意搶注國際域名
通用頂級域名(、net、org,也稱為國際域名)由美國政府控制,發生國際域名爭議時,需要參照美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來處理惡意搶注國際域名事件。
1999年11月29日,美國國會通過了《域名反搶注法》,此法對惡意搶注域名定義是" 未經許可,註冊的域名是或者包含了美國商標或活著的名人名",對於惡意搶注域名者,除了強制取消域名處,還要處以10萬美元的罰金。
目前通用頂級域名由美國政府指定的ICANN來管理。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通過了《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UDRP),這個政策與《域名註冊協議》、《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一起作為域名爭議政策。《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第4節a 項規定:提起域名爭議解決程式,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提起爭議的域名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本身並不享有正當的權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b項規定了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1)有證據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競爭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域名,以期從中獲得額外價值;
(2)根據域名持有人的行為可以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持有人通過一定形式的域名在網際網路絡上反映其商標;或者
(3)域名持有人註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壞競爭者的正常業務;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標記的混淆,以誘使網際網路絡使用者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者其他聯機地址,並從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標或服務標記是指在美國註冊的商標或服務標記。
我們可以看出,域名惡意搶注案件主要包括受讓域名的本意是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損害投訴人的聲譽、或者將他人合法的域名標註為自己的域名,故意混淆公眾,給公眾造成誤導等,這些情形都屬於域名惡意搶注。惡意慶祝域名違背了網際網路資訊管理條例,是要依法被處以罰款並且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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