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小城鎮能夠保留承包地?
一、落戶小城鎮能保留承包地的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但“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而根據官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該法律條文中的“小城鎮”,包括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讓城鎮化過程更為健康有序,避免人口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動。同時有利於鄉鎮經濟發展,擴大內需。
而且,還有一層很重要的考慮,在於目前我國小城鎮的社會保障還比較落後,對於遷入小城鎮的農民,如果既收回了承包地,又沒有完善的城鎮福利,將極大損害農民的利益,也嚴重影響農村人口往小城鎮轉移的積極性。
因此,綜合以上因素,落戶小城鎮後,承包地目前仍是受法律保護的。
二、還有哪些特殊情況下,承包地不能隨便收回?
①家人去世不能減少承包地
有的村組織已家庭成員去世為由,要求該家庭減少承包地面積,這樣的做法是違反土地承包法的。首先,國家的承包制度實際上是以“戶”為單位進行承包,並非是個人承包土地,因此收回某家庭成員的土地毫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再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這是二輪承包時反覆強調的原則。
②沒有參與二輪延包,也有土地承包權
根據土地承包法及國務院相關檔案,對於少數因在外務工等原因沒有參與二輪延包,之後又返鄉要求承包土地的農戶,要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進行解決。原則上,這些農戶有權利參與土地承包,當地可以在預留機動地當中分地給這些農戶,或者通過土地流轉進行分配。
③由他人代耕的承包地,發包方無權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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