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合法嗎
房屋需要拆遷可能是多種原因,不過在拆遷前都會簽訂一份拆遷協議,拆遷協議內容是很多的,拆遷戶最關心的是協議裡的拆遷款。但是,有些簽訂拆遷協議並沒有給拆遷戶一份,這麼做行為合法嗎?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籤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合法嗎。
一、籤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合法嗎
拆遷戶是拆遷協議的簽訂方,所以必須持有一份拆遷協議,不給拆遷戶拆遷協議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建議向有關部門投訴,及時維權。
二、拆遷協議無效的情形無效
1、協議雙方身份出現法定無效的情形
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辨別自身行為的能力,所以拆遷方與其簽訂的拆遷協議,全部無效。而哪些屬於這兩類呢?按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包括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實踐中,和未成年人簽訂的情況比較罕見,常見的往往是與老年人簽訂,有的老年人事後被證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類情形下籤訂的協議全部無效。而更離譜的則是,拆遷人往往不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拆遷協議,即拆遷人常常會與被拆遷人的親戚、朋友簽訂拆遷協議,這樣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其次,在拆遷協議簽訂的過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拆遷人時,沒有辦理有關拆遷手續,即不具有拆遷資格時,簽訂的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實踐中拆遷方往往為趕進度,在法定手續不齊全的情形下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這種情形下所實施的拆遷行為應當被確認無效,可以請求法院確定協議無效。
2、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協商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並達成協議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被確認為無效的拆遷協議,而對於拆遷協議違反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從形式與內容兩方面去考量,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當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時,拆遷安置和補償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如果沒有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則屬於形式違法,協議無效;對於屬於文物保護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依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應當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拆除,如果沒有報批則也屬形式違法,協議無效;內容上如果拆遷協議內容和拆遷主管部門批准檔案的規定不一致的,協議中不一致的內容無效,拆遷協議規定的拆遷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不符合拆遷法律法規的規定時,均屬內容違法,協議無效。
3、簽訂的手段違法
依據《民法典》第四、五、七條的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協議過程中,均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採取脅迫、欺詐或者趁人之危的情況下,使他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應當確認無效。實踐中,主要是拆遷人以給被拆遷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進行相威脅,以迫使被拆遷人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籤訂的拆遷協議。
拆遷協議是政府和拆遷戶對房屋拆遷達成的一種約定,約定補償款和約定拆遷時間等,雙方都是當事人,所以,必須兩方都應持有拆遷協議,一方不持有很容易對對方造成損失。還要注意拆遷協議是否有效,小編建議登入本站平臺諮詢線上專業律師,豐富的實戰經驗可以給予更好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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