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只要不籤拆遷協議,徵收方就不能強拆麼
一、被拆遷人只要不籤拆遷協議,徵收方就不能強拆麼?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收方在實施強拆之前應當先向被拆遷人下達徵收補償決定書(國有土地上房屋)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視為被拆遷人棄權,默認了拆遷方確定的補償金額及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徵收方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司法強拆。而現行法律規定司法強拆是一種合法的強拆。
二、司法強拆的條件
行政機關在申請法院強拆的時候,除了要提交《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列》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還必須提交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強制拆遷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而且該申請還必須在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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