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最多多少?
一、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最多多少?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法律上的違約金,是指合同簽訂時約定違約發生時,違約方應向受損害方支付確定數額(直接約定金額或者約定一種可以確定金額的計算方法)的貨幣,是在違約發生前已經確定,不存在按照什麼標準計算的問題。另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土地承包合同違約金上限超過部分將得不到法院支援。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怎麼辦?
《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從《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方面上講,一般認為只要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扣除實際損失後,其餘款不超過主合同總金額的20%;就應當不屬於“過分高於”的情況。
另外,《民法典》第119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意思自治在法律上的效力,故此合同一旦有效成立,當事人必須受合同約束。現在我國基本處於市場經濟,所以現行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額進行限制,在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應予以尊重並應受法律保護。而違約金具有懲罰性也是理所當然,如果不對違約方懲罰,法律對守約方就沒有任何鼓勵和保護了。
但是,由於我國出於市場經濟的初期,合同法又規定了對於違約損失的可預見性原則,即在預見性之外的損失,違約金過分高於的情況下,違約方可不予賠償,這可以保護一方在認知能力或者償付能力上的弱勢。對於何謂可預見性以及預見的程度,需要法官依據正常人的合理判斷進行自由裁量。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約金是可以體現在每一份合同中,而對於違約金的金額也可以由雙方來進行約定,但約定的金額不能過份的高於實際損失額,如果太高可以要求降低,但如果違約金過低的話,那麼也是可以要求增加的,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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