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進行醫療過錯責任劃分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中進行醫療過錯責任劃分有哪些?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以下幾種: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程式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
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是在《民法典》實施後,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
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於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鑑定機構的選擇
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4、鑑定前的聽證
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鑑定材料的補充
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6、鑑定結果的出具
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方和責任人進行醫療過錯行為判定,根據其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劃分其需要承擔的相應比例責任,在認定了醫療過錯責任之後,相關人員應當積極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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