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怎樣登出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怎樣登出登記?
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出讓人及時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由出讓人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辦理所需材料及辦理流程:
不動產登記申請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抵押權人、地役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或查封機關同意登出的書面檔案;收回國有土地補償協議或相關補償證明材料;原土地證書、不動產權證書。
辦理流程:受理:受理登記申請;收費:對要辦理的登記收取費用送達:簡訊告知結果及取證;通知申請人到視窗領取辦理結果或快遞送達。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國土資源部頒佈的土地登記規則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登出土地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期滿之日前十五日內,持原土地證書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持原土地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登出登記。考慮到出讓人全面掌握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情形,所以,本條規定登出登記由出讓人及時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登出後,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是歸國家所有的,任何人也都是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可能國家開始的時候講土地劃分給你使用,可過一段時間因為政策調整了,或是發展方向調整了,就會要收回。這時候就要配合國家做相應的登出手續,當然國家也應該會給你相應的補償,國家那麼大,不會虧了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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