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戶內變更名字向哪個部門申請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戶內變更名字向哪個部門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理因繼承取得不動產申請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法律文書。申請人沒有上述材料的,應先由全部法定繼承人共同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繼承材料查驗,並提交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戶口簿等)、被繼承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如果有遺囑或夫妻財產約定的,也應提交。
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式:
(一)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影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二)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三)稽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稽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稽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四)審批
經稽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農村的村民原來在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時候就是在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部門。所以,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變更也是該部門的管理範圍。以上資料中是因為原來集體土地使用證上的人已經去世,因繼承所以必須要改名字,這種情況下,集體土地使用證變更需要的材料就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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