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否能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
1、股東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視為不合格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 定(三)》第八條規定,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 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 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因此,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應當用等額貨幣或其他符合 法律規定的形式出資置換劃撥土地出資的部分。
此外,作為投資人還應當關注是否存在未合法使用劃撥土地的相關風險。
2、國有企業使用劃撥土地也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國土資源部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 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 ] 44號,以下簡稱“44號文”)第二條明確 規定了企業的國有劃撥土地權益。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後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 劃撥用地範圍,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或改變用途後不再符合 法定劃撥用地範圍的,應當依法實行有償使用。
為支援和促進企業改革,企業改制時,可依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 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
企業為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劃撥土地使用 權價格可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 權可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劃撥土地經批准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部分可計為轉 讓方的合法收益,轉讓後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劃撥用地範圍的,受讓方應 當申辦有償用地手續。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土地的,應按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部分核算出讓金,並以此計算 租金或增加國家資本金、國家股本金。
另外,44號文第三條還對國有企業中國家作價出資(人股)、授權 經營處置方式的使用提出了規範要求。
3、《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都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這裡主要討論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問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實際上是將土地使用權以貨幣估價投入到企業中作為出資的一種形式。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主體是否發生變化,來判斷這種出資方式是土地使用權轉讓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並未實質性的改變土地的用途。但是用劃撥得來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話,其出資辦法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並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如果土地使用者存有違規利用土地使用權的,其出資請求將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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