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一、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土地使用權是《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出資的法定形式之一。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條件主要有:
第一: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在我國,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具有所有權。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所以,當企業以土地出資時,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第二: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是使用權自出資者向公司的轉移;
第三:用以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是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為,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第四: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未設權利負擔。如果以存在瑕疵權利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將使投資者或者股東的出資變得不實,違反《公司法》所確定的資本確定的原則,從而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交付和產權登記是土地使用權出資行為不可分割的兩方面。交付的價值在於對土地的利用,產權登記的價值則在於權屬的認定和法律風險的防範。在實踐中,只實際交付土地而未辦產權登記,或只辦理了產權登記而未實際交付土地的情況都屬於出資義務的瑕疵履行。在已辦理土地過戶登記而未交付土地的情況下,公司可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要求出資人交付土地。在其他情況下,作為出資行為的相對人,公司有權在實際履行和替代履行之間作出選擇,在出資人仍擁有土地、實際履行可能的情況下,公司有權要求出資人實際履行。在實際履行已不可能或者得到公司認可同意的情況下,出資人才能以其他的出資形式替代履行。對於已辦理土地登記過戶但尚未交付土地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土地作為公司財產予以強制執行。對於雖已交付土地但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戶和既未交付土地也未辦理土地登記過戶的情況,只有司法判決或仲裁裁定後,才能對該項土地予以強制執行。
投資者或者股東以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進行出資,而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乾淨的,沒有其他的權利負擔,否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將可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同時,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並實際交付,兩項義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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