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是否可以轉讓?
在我國取得土地的使用權的方式有出讓、劃撥以及轉讓等,相較於其他型別的土地,一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年限的規定的,這與永久土地使用權的性質相似,但是使用者依舊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所有權歸屬於國家,那麼,通過土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是否可以轉讓?
一、土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是否可以轉讓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點
(一)行政干預性強。
由 於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絡,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後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 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後用途及土地使用權型別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 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衝擊。
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於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二)不對稱性。
由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償性。
《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 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並非是“無償”,也付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在滿足條件之後是可以進行轉讓的。此種形式的轉讓有較強的行政特點,對於轉讓的主體具有較強的干預性,收人方除需繳納一定的出讓金之外,還需納稅,也即,劃撥土地再轉讓,是有償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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