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集體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區別是什麼?
集體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區別是:所有權不同、使用人不同、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權型別不同、使用年限不同等等。國有土地證的房子可以自由買賣,集體土地使用證的不行。一般集體土地證的房子也不能貸款。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物件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城鎮土地使用登記發證的範圍包括城鎮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鎮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後的變更土地登記,發證物件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企業。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只有進行發證登記並且兩者權利主體一致,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二、具體情況
1、所有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2、使用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
3、土地用途不同:國有建設用地可用於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遊、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集體建設用地只用於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
4、使用權型別不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型別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型別為撥用宅基地,
5、使用年限不同: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城市土地是屬於國家的,而農村土地是屬於集體所有的,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對土地型別的認定就不是一樣的,另外,國有土地一般可以在市場進行自由的交易,而集體土地則不可以。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據說的自由交易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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