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程式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程式是什麼?
1、申請
(1)、由農村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領取土地登記申請審批表。
(2)、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農村居民戶口簿影印件一份。
(3)、土地權屬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隊權屬來源證明書;82年5月14日以後,提交農村建房使用證;97年4月以後提交農村建房申請書、農村建設用地批准書等)。
2、調查
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申請人現場指界、鄰宗地簽字蓋章,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草圖。
3、稽核
先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稽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稽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線是否無爭議,用地面積是否準確。
4、審批
經稽核符合“用地面積清楚,界址準確,權屬合法,無爭議”原則的,可批准並進行張榜公佈,在公佈一個月內無單位或個人對其提出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集體土地使用證抵押需要哪些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影印件各1份);
3、《土地估價報告書》(原件);
4、《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或主合同及《抵押貸款合同》)(原件);
5、抵押地塊紅線圖(原件3份);
6、抵押雙方身份證明(影印件各1份);
7、屬委託代辦的須提交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8、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證明(原件);
9、地籍檔案證明(原件);
10、其他相關資料。
注: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鎮企業 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徵得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後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型別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國家明確規定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辦理程式,在司法實踐中,由於集體土地是不可以出售的,因為在土地使用證中還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當事人對土地使用證的適用範圍不清楚的可以諮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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