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農村自留地歸屬於誰?
對於很多農村的人來說,應該都聽說過農村自留地,在土地都還是歸國家所有的時候,農民留一部分自己可以支配用於生產或者其他副業的土地,因此在很多農民的心理就覺得,農村自留地是屬於自己所有的,但是農村自留地的歸屬,我國法律都有做詳細的規定,並且對於農村自留地的繼承等問題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農村自留地
1、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
2、在我國成立初期,土地都歸國家所有,但給農民自己保留了一小部分歸自己所支配土地,所以叫自留地
二、農村自留地的歸屬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於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自留地生產的產品歸農民自己支配,國家不徵農業稅。自留畜也歸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規定的免徵點以內不徵稅、不派購。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場的經營權受國家保護,不得隨意侵佔。
三、農村自留地不能繼承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2、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3、農民經營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種的莊稼、果木、藥材等,則為農民個人所有。農民去世後,這些收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另外,因為我國農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按家庭人口、勞動能力。以農戶為單位分配的,一般不作過多調整,以保持其穩定性。家庭個別成員死亡,並不妨礙農戶其他成員對自留山、自留地的經營權和使用權。但並不是繼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繼續經營和使用。
農村的自留地是屬於國家或者是集體的,農民對於自留地只有經營權和使用權,自留地上面的收益屬於農民所有,自留地不屬於農民,即使有家庭成員去世,其他家庭成員和農戶也可以經營這塊自留地,但是這種屬於是共同經營和使用不屬於是一種自留地的遺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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