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違約地上附著物處理怎麼賠償?
《民法典》規定,承包土地到期後,對隨著物怎樣賠償,可以依據承包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定義】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轉讓協議違約金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協商時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在轉讓協議中載明。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此,如果雙方要簽訂土地承包的合同,那麼最好是直接在合同中註明違約金的賠償和土地附著物的賠償。如果雙方產生了合同糾紛,那麼土地的附著物就直接按照約定中的賠償來進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那麼可以直接通過向法院上訴來判定這個附著物,最終怎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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