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地面附著物歸屬怎麼處理?
國家在土地使用的相關辦法上有一定的規定,如果是涉及到土地租賃的,在合同到期之後,有一定的土地附著物應該要怎麼處理呢,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地面的附著物應該歸土地的所有主,詳細情況看下面的文章。
一、土地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地面附著物歸屬怎麼處理
到期物歸原主。交付方式:恢復原承包時的狀態。如土地上還有附著物自行處理,達到承包前的狀態。如有莊稼或建築物可與發包人協議處理。在未爭得發包人的同意,必須恢復承包時的狀態,一切責任自負。
二、地上附著物
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樑等)及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將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築物與構築物看成地上定著物,將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著物。
三、其他相關概念
1、土地的定義
土地是地球表面陸地部分,包括海洋灘塗及內陸水域。
2、土地的特性
土地的兩重性(自然特性和經濟特性) 土地作為生產資料而有別於其它生產資料的特性(自然本身產物/面積有限/永續性/不可移動)土地社會經濟屬性(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地產是財產權/土地具有準商品性/地產增值性)
3、土地和地產
土地即是資源又是資產(生產資料),而地產是土地資產(只有產權) 不動產(或房地產)是指土地資產及其定著物。 上面的地產中的定著物也就是土地上的附著物。
4、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用途和價值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地上定著物如房屋、道路、橋樑、牌坊,地上附著物如花草、樹木等。
5、動產和不動產是相對一般情況而言的
股票雖然是動產,但公司可能是無法移動或移動受到限制的;機器、裝置雖然是動產,但移動也可能會減損其價值。牌坊通常被視為地上定著物,無法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價值,但是,有特別紀念意義的牌坊,從破舊的老屋轉移到新建的博物館,沒準能賣出更好的價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七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在土地租賃到期後附著物的歸屬,應該要歸土地主所有,尤其是在土地租賃期間合同到期進行歸還的,整個過程我們應該要時刻遵守相關的規定,並且應該要按照合同的規定來辦理,避免日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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