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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當債權人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一定要通知債權人,儘管債權轉讓時債權人的權利,但是為了以後和債務人產生不必要的麻煩與糾紛,還是需要通知債務人。那麼關於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關於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的詳細內容。

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全部權利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有如下幾種:

1、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籤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3、公告通知

公告通知適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鉅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釋出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

4、通知不宜採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

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並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籤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5、書面通知可以公證送達

雖然書面送達並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並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綜上可知,債權人在進行債權轉讓的時候可以通過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但是不宜採用郵寄送達的通知方式。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債權轉讓的其他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的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標籤:債權 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