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有哪些轉讓形式?
一、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法律規定
1、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應適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55條有關債權轉讓的規定,對於該條所規定的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例如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進行轉讓的、按照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進行轉讓的、依照法律的規定不得進行轉讓的債權等,不得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2、《民法典》第445條和第456條規定的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從隨主”原則,概括轉讓亦受其約束。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應適用《民法典》第548條有關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的抗辯權的規定,即債權人對債務受讓人可以對原債務人的一切抗辯事由對抗之。
4、《民法典》第549條有關債務人對債權轉讓人的抵銷權的規定,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時同樣有效,債權轉讓的通知到達債務人時,債務人得以即時所有的到期債權主張對原債權人進行抵銷。
5、《民法典》第551條規定的債務受讓人抗辯權規定,對於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也同樣適用。債務的受讓人因取得原合同當事人一切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所以債權債務轉讓人的一切權利也一併轉移於受讓人,轉讓人的抗辯權自然也轉移於受讓人。
二、債權債務概括的轉讓形式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是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是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是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是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係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係。
2、企業合併。企業合併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併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併後,因合併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併企業承擔。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併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債權債務概括轉讓原則、抗辯權等一些內容。債權債務概括的轉讓形式有合同承受與合同合併,選擇哪一種轉讓形式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而定。如果這篇文章沒能解決您的問題,建議您找本站的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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