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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可以被中斷嗎?

保證期間可以被中斷嗎?

一、保證期間可以被中斷嗎?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保證期間的作用在於確認保證人的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一般保證)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或債權人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人責任,則保證人的保證人責任沒有免除;否則(即沒有在保證期間進行這些行為),保證人免除責任。所以,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都有“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可以是法定期間,也可以是約定期間。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過了之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的責任,債權人不能要求保證人償還債務。

二、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可以用何種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雖然法律對請求連帶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但只要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到達保證人則產生主張保證權利的法律效力。

在此提醒大家,債權人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協議時,最好明確約定保證期間,防止約定不明和舉證困難帶來的風險。同時,債權人也要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保證責任主張權,讓債務人和保證人如約履行承諾,有效發揮保證責任的擔保作用,維護債權人利益。

法律作出相關時效和保證期間的規定,是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保證人”承擔“保證”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間,只有在此期間內才擔責,逾期則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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