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聯絡和區別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聯絡和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糾紛鑑定啟動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式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
該程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衛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衛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衛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衛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鑑定申請,但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拒絕鑑定的,則該程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鑑定申請的要求的。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法院要求鑑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該鑑定程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發生醫療事故的時候,患者是受到了很嚴重的傷害的,這個時候醫療機構就需要承擔相對於的責任。但是是否是醫療事故,還需要去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一旦確定是醫療事故,那麼醫療機構就需要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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