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聯絡是什麼情況?
醫療事故的出現才會導致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是由於受害人和家屬對於醫療事故的處理不滿意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兩者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一)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法院要求鑑定的
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該鑑定程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說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說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
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鑑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我們很確切的要明白,是因為醫療事故發生了,引起了醫患關係的緊張才導致了醫療糾紛的發生。如果醫療機構能夠合理合法的與患者家屬解決醫療問題,那麼就會減少醫療糾紛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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