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一、 醫療損害和醫療事故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因為,醫療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而醫療損害可以是任何醫療單位或者個人。
(2)兩者造成的損害後果不同。醫療事故的損害後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附帶財產權損害。而醫療損害的損害後果,則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權在內的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但這個人身與醫療損害侵害患者的人身,不是同一個概念。前一個的人身損害不過是後個人身損害的一部分,也就是說,醫療事故是醫療損害的一種型別。
(3)兩者加害人主觀過錯的表現形態不同。醫療事故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是過失,而醫療損害加害人的主觀表現形態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二、醫病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
1.從鑑定的啟動次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要先於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只有經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才可以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2.從鑑定的委託形式上看,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委託當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再次鑑定只能委託所屬省的省級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及層級性。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各鑑定機構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3.從鑑定程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而司法鑑定是由鑑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司法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的過程中,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
4.從證據的形式上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只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專家鑑定組成員並不在鑑定書上簽字,因此,專家鑑定組成員也不可能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這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明顯缺陷。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司法鑑定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問題。
對於醫療損害的行為,顯然是需要由責任方對受害方進行賠償處理的,涉及到責任的認定上可以根據醫療損害的原因來進行分析處理,但對於醫病事故的認定,是需要根據雙方的矛盾爭議事項來進行協商處理,並在達成一致意見後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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