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申請怎麼進行?
一、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申請怎麼進行?
醫療過錯責任鑑定申請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交書面的申請書,然後進行責任的認定。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法律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及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而醫方最有力的舉證則是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醫方為避免或減輕其賠償責任,其舉證(申請鑑定)的思路通常為:醫療行為無過錯或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該情形不承擔賠償責任;退而舉證(申請鑑定)構成醫療事故,該情形按《條例》第50條承擔賠償責任,較之非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其賠償金額低;最後才按非醫療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因法律推定醫方的醫療行為有過錯,醫方在前兩種鑑定結論與其追求的結果不一致時,已經沒有申請鑑定的必要。
為此,醫方是申請無過錯鑑定,還是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甚至申請過錯鑑定,完全取決於醫方自己的判斷。審判機關沒有對其予以限制的權利,也沒有給予提出限制的必要。有觀點認為:首先應當進行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若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再進行是否有醫療過錯的鑑定。筆者持不同意見。
二、醫療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醫患雙方均可提出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鑑定申請
按《民事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的規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醫療行為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其舉證責任在醫方。但對其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既是當事人的義務,也是當事人的權利。患方當然可以向醫學會提出醫方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申請,或者向相關鑑定機構提出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鑑定申請。即使醫方已經提起了醫療事故鑑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醫療過錯鑑定。審判機關無權加以限制。
如何採信相互矛盾的鑑定結論
1、按《通知》第2條及《條例》第20條,不論是醫方還是患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其鑑定機構均是當地醫學會。同一鑑定機構作出兩個矛盾的鑑定結論可能性不大。
2、醫方申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患方申請相關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則可能產生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與相關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過錯鑑定結論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據《條例》第22條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患方不提出申請的,按醫療事故適用法律。
在當代的社會,很多人可能並不知道醫療事故如何來進行認定,實際上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肯定是有很大的矛盾的,所以需要委託專業的第三方對此進行鑑定,然後看是否是會構成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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